消费税征收管理
留言时间:2021-10-21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0号中,第6条的年销售额如何理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0-22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