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资产原值调整的问题
日期:2019-11-08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想问一下,去年我购买21828元的固定资产,协议中规定,5%款项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当时固定资产首先支付95%款项,财务暂估固定资产入账是95%。今年质保期结束,支付5%.同时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可以这么调整么?调整后,计提的折旧增加了,可以税前扣除么?
答: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具体会计处理,您需要咨询专业会计机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