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怎么申报增值税,在申报表上怎么填列?
日期:2019-10-31
来源:山西省税务局
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怎么申报增值税,在申报表上怎么填列?
答: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申报表分情况: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应税货物销售额”。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减证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