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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时间的问题

关于发票开具时间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11-20

纳税人所属地

山西

问题内容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后,供应方未第一时间提供发票,经过一段时间后消费者要求提供发票时,供应方能否以时间过久为由拒绝提供发票?以及供应方自己的规定,只在消费后60日内提供发票,超过时间不予提供发票,此类规定是否合法?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22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关于商家拒绝开具发票的问题,您可拨打0351-12366-4进行发票违法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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