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19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增值税发票开票人是否为必填项,是否必须为自然人名,开票人是管理员是否合规?
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能否为同一人,是否影响发票纳税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3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