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目前政策,是否应该缴税???
留言时间:2019-12-19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比如:园林局管理的公园出租给个体户经营碰碰车、淘气宝等),目前政策,租金由承租人通过税务局全额上缴财政。园林局没有收到钱。请问园林局出租行为是否应该缴税???怎么纳税?
重点回答:园林局出租行为是否应该缴税???怎么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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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3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二)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四)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五)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