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债务投资入股转让给子公司,这种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2-12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家小工业企业,由于行业不景气,决定将公司的土地及人员,还有大部分购买土地时产生的债务,投资入股到全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里,
请问该工业企业就这种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是营改增前购买的。
请问该业务适用那个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6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