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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减免房产税及土地税

09-29 我要评论

减免房产税及土地税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资源整合时成立的煤炭企业,因开采技术等原因,2013年起立入缓建矿井,房屋大部分已不能使用,土地均为整合时承接过来的土地,业煤办理土地证,请问可否申请减免房产税及土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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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晋地税税一便函【2011】9号)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流程和文书资料的通知,一、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未发生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二)应取得合法的房屋、用地手续,即必须有县以上政府颁发和批准的房产证和用地文件或土地使用证书。(三)属于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产业、有关国计民生或吸纳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较多的企业,应重点给予扶持。(四)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企业改制或市场变化等因素造成亏损的企业。(五)省局2011年晋地税税一便函【20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流程和文书资料的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有特殊明确理由的,原则上不得上报减免税:(一)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内的企业用房用地。(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的企业用房用地。(三)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房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房用地。(四)对通过减免税达不到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涵养税源目的(如已破产和虽未办理破产手续但多年没有经营收入)的企业用 房用地。(五)承包使用国家资源进行个人赢利的企业用房用地。(六)近三年已连续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企业。(七)年末有盈利或年末货币资金较大并有能力缴纳税金的企业。三、减免税文书和资料的报批时间,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调查、审核时间统一规定为:县(区)局受理、审查、上报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限定在15天内);市局受理上报时间为4月6日-4月25日(限定在20天内);省局受理审批时间为4月26日-5月25日。各市局必须在4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逾期上报的,省局一律不予接收。四、减免税的核查和审批,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填报"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流程和文书资料的通知"中所附的各类报表,并加报本通知所附的报表。县(区)级主管地税机关对报批减免税申请的企业都要认真进行实地检查和审核;各市局对单税种减免税额未超过200万元 的,要派员实地进行复查和审核,省局对单税种减免税额超过 200万元的,也要派员实地调研和审查。各级都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把关审查。上报的减免税企业必须经县(区)局、市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对不符合减免条件或文书、表格、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以及受理时间提前或上报时间延误的,市局应发回主管地税机关补充完善,否则不得上报省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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