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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期末留抵退税条件咨询

09-29 我要评论

期末留抵退税条件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想咨询下期末留抵退税的相关事项,1、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增量留抵税额是指次月期末留抵税额与上月期初留抵税额的差额,这个大于0即可?2、现在是11月,若4-9月满足条件,是否可在11月进行申请?3、若满足条件,申报流程是?是否为纳税人向大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由大厅完成内部流转手续?4、若满足条件,在次月申报期提出申请即可还是需要走完全部的流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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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0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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