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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的解读

09-29 我要评论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的解读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山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文件第一条中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这个另附清单是自己自制后盖发票章,作为发票备注栏的补充;还是开具发票系统内的销货清单,请明确一下,县税务局和我们企业有理解差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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