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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江明鹏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8-23 17:07: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税二稽告〔2021〕80045号

深圳市江明鹏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附件2:公告文书压缩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査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1〕221号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235682):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岀的处罚决定:

经查实,你公司接受东莞市锦浩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430,发票号码:03289277,03289282。发票金额合计:195532.48元,税额合计:33240.52元,价税合计:228773.00元)、沭阳天籁之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6份増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07363930-07363937;发票代码:320153130,发票号码:07363976-07363983,发票金额合计:1367589.73元,税额合计:232490.27元,价税合计:16000800元)国家税务局东莞市税务局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分别证实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利用上述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造成所属期2015年6月、2016年5和2016年6月合计少缴增值税265730.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等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合计少缴増值税265730.79元定性为偷税。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造成所属期2015年6月、2016年5和2016年6月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18601.16元

因你公司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和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和第四条及第六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等规定,核定你公司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874422.47元、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额807890.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2865.40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30.59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41156.5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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