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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24 09:57: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654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497393Y):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接受深圳恒源星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3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33074183-33074215,金额合计:329,576.94元,税额合计:56,028.06元,价税合计:385,605.00元),于2016年12月认证抵扣增值税;

(你公司接受的深圳市韵济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82130,发票号码:08119035-08119047,金额合计:127,457.46元,税额合计:16,569.54元,价税合计:144,027.00元)未查询到认证抵扣信息。)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6年12月增值税56,028.06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921.96元、教育费附加1,680.84元、地方教育附加1,120.56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二)少缴企业所得税

因你公司无法提供检查期间相关的账册凭证资料,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难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按收入总额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2016年度申报累计销售收入187,576,383.58元,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6110.6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751,527.67元,已缴54,040.96元,少缴3,697,486.7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56,028.06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921.96元以及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3,697,486.71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254,462.0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680.84元、地方教育附加1,120.5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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