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免税企业的发票开具(下)
来源:2020.3.25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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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听第四期精彩内容:免税企业的发票开具(下)
大家好,这里是南山税务抗击疫情税收政策问答系列音频第四期,上期我们说了一堆的免税行为,这一期我们来讲一讲这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发票开具要注意些什么。配合音频我们也制作了课件,大家可结合参看。这段音频录制于2020年3月23日,如有政策或流程更新,均以最新政策为准。
根据税务总局【2020】4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这个第三条说了两件事情,第一件事就是适用这个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专票不能开,但是可以开普票;第二件事是如果开了专票怎么来处理。
适用免税规定,不能开专票,这个政策实质上是来源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延续下来的,不得开专票,但是可以根据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咱们企业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票的时候,比如像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那这类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有财务在问,1月份开了很多的普票都没有填写“免税”字样,都是按适用税率来开的,这些发票需要冲红后重新开具吗?
根据总局优惠政策热点问答明确: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票,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是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的。
虽然没有硬性的冲红要求,但公告下发之后,后续大家开具普票要按规定来开具,如果享受免税优惠,就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4号公告第三条的后半部分,是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开具了专票,但不能及时冲红,《公告》中明确是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 1 个月内。
这个“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很多财务有疑问,是不是意味着虽然开了专票,没有冲红,就是可以参照普票那样,还可以免税申报呢?这里就涉及到政策的适用时间。
2020年8号公告针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是从今年1月1日开始适用的,但是总局2020年4号公告是从4号公告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这个公告是2月10日下发,这里就有个跨月的时间差,所以在不同所属期,处理的方式就不一样了。
比如以酒店为例,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这个酒店已经开具了专票,没能及时红冲,该如何申报呢?
这就要看是在哪个所属期,如果是1月份开的专票,没能及时冲红,在申报1月份所属期增值税的时候,就不能按免税申报,开具的专票要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征税项目对应栏次。
那如果是2月份开的专票或者1月份的专票在2月份仍然没能冲红,那么在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增值税专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对应属期纳税申报时,那么这些红字发票销售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都不应重复计入。
所以,同样是开了专票,没有冲红,在不同的所属期,处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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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南山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