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深圳  >  深圳市税务局:个人无偿赠与给非直系亲属的房屋,受赠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税务局:个人无偿赠与给非直系亲属的房屋,受赠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09-29 无偿赠与个人所得税 我要评论

个人无偿赠与给非直系亲属的房屋,受赠方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04-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