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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森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等1户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森玛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等1户案件)

发布时间:2021-08-19 13:08: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851603B):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森玛 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640号

深圳市***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851603B):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路36号H栋3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涉嫌通过虚假贸易、虚构出口事实手段骗取出口退税92717.24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定性你公司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骗取出口退税款92717.24元,并对你公司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处以一倍罚款92717.24元。

(二)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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