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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纳税信用”系列|音频课程第二期:纳税信用修复

“纳税信用”系列|音频课程第二期:纳税信用修复

日期:2020.5.22

来源:深圳税务

第二期:纳税信用修复

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信用”系列音频课程第二期。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是“纳税信用修复”。这段音频录制于2020年5月19日,如有政策或流程更新,均以最新资讯为准。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规定:从2020年开始实行纳税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了19种办税时比较容易出现的轻微和非主观故意的失信行为,其中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在这些限定情形下,纳税人可以在主动纠正并作出信用承诺以后,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接下来,我们将划分四类情形为大家讲解,在哪些情况下,于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后,就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扫码下载观看课件)

四类情形

01第一类情形

   如果您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但已经补办且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那么则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您的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02第二类情形

   如果您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达成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03第三类情形

   非正常户纳税人在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后,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就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04第四类情形

   当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那么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纳税信用修复如何进行

   纳税信用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反馈—修复”四个流程。如果您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您反馈信用修复结果;在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您可以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我们一直在行动。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下一期我们将重点介绍“银税互动”。请大家继续关注“纳税信用”系列音频课程。深圳税务一直与您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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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 期 回 顾

“纳税信用”系列丨音频课程第一期:纳税信用级别评价

来源:深圳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处、南山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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