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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善意取得虚开!深圳市俊达能源有限公司深税三稽罚告〔2020〕752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0〕752号

深圳市俊达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5821760XP)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上海喃舞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定性为虚开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53130,发票号码为33185020-33185022)于2016年7月份认证抵扣相应进项税额44354.46元;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53130,发票号码为33185023-33185027)于2016年8月份认证抵扣相应进项税额73007.00元;其中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53130,发票号码为33185028- 33185033)于2016年11月份认证抵扣相应进项税额94589.10 元;其中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53130,发票号码为33185037-33185041)于2016年12月份认证抵扣相应进项税额76966.05 元;其中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62130,发票号码为18437995-18437999)于2017年1月份认证抵扣相应进项税额70374.56 元。另有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100162130,发票号码为18437991-18437994)查无认证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款不予抵扣。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

1.少缴2016年7月增值税38618.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03.30元、教育费附加1158.56元、地方教育附加772.37元;

2.少缴2016年8月增值税75300.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71.04元、教育费附加2259.02元、地方教育附加1506.01元;

3.少缴2016年9月增值税3442.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0.96元、教育费附加103.27元、地方教育附加68.85元;

4.少缴2016年11月增值税76358.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45.10元、教育费附加2290.76元、地方教育附加1527.17元;

5.少缴2016年12月的增值税95191.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63.41元、教育费附加2855.75元、地方教育附加1903.83元;

6.少缴2017年1月增值税65788.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05.23元、教育费附加1973.67元、地方教育附加1315.78元;

7.少缴2017年3月增值税316.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15元、教育费附加9.49元、地方教育附加6.33元;

8.少缴2017年4月增值税4269.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8.84元、教育费附加128.07元、地方教育附加85.38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因保管不善,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359286.17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5150.03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0778.59元。

4.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7185.72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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