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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税:【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公司未按规定纳税申报被查案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公司未按规定纳税申报被查案

2018-11-14

案情介绍

近日,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对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与铁路工程施工管理服务。经过查账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3年度为A铁路工程提供应税劳务,工程已验收完毕,对于应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前期介入费,账务上已经确认营业收入,并计提了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该公司未按照应税收入的所属期(2013年12月)申报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延迟一年多后按2015年9月所属期申报缴纳此项营业税金及附加,未按照规定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稽查人员的纳税辅导下,该公司承认了自身的违法事实。最后,第一稽查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追缴滞纳金100万余元。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来源:深圳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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