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深圳  >  深圳税务:【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出口企业少缴多项税费被查案

深圳税务:【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出口企业少缴多项税费被查案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出口企业少缴多项税费被查案

2018-11-14

近期,深圳市某制造业出口企业因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附征的税费,少申报缴纳房产税、印花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被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查处,查补税款、罚款及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484万元。

据悉,该制造业出口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电子产品,产品100%外销。市地税第五稽查局经案头风险分析评估,该企业多项纳税指标均显异常,存在一定的综合纳税风险,初步判定其存在少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嫌疑。

稽查人员重点审核了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发现“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高达2142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附征的税费,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万元、教育费附加6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43万元。该企业自用和出租的房产有十余栋,通过隐瞒申报的方式,少缴纳房产税39万元,少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6万元。该企业给员工发放奖金,未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万元。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

税官说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深圳市外向型企业较多,出口企业在增值税免抵退过程中,容易出现当期免抵税额少缴纳附征税费的风险。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纳税,避免因违法而造成不良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目前,一些房产业主为了自己的利益,协议约定由承租方承担房产税,以此来规避税款。对此,税务部门提醒,房产所有人负有缴纳房产税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私自协议而转移。此外,房屋租赁涉及多项税款,如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等,如果是私房出租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租赁双方务必清楚地了解相关税法知识,以减少税收风险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据此,员工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有工资薪金收入,均负有纳税义务,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案为鉴,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来源:深圳税务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