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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公司占用土地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被查处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公司占用土地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被查处

2018-11-14

近日,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在对某公司进行稽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房产更新未及时处理,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57万余元的行为。第二稽查局对该公司的行为做出追补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决定。

稽查人员在比对该公司固定资产账簿与房产税纳税记录时候发现,该公司在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没有按照其占有土地的宗地面积足额申报纳税,另外,部分早年购置的土地产权未在账上记载,造成漏缴税款的情况。在询问公司财务人员相关情况后,检查人员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取得该公司产权资料和土地登记信息,到国土部门取得了相关的土地转让合同,并结合股权评估报告等资料,确定了该公司准确的应税土地面积。经过稽查人员耐心的纳税辅导,公司财务人员认识到了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存在的错误,表示将积极缴纳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税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269号)文中,对有关纳税人土地占地面积核定的问题明确为对于两层以上的房屋,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4.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建筑面积÷容积率。

对企业的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常常发现企业核算土地使用税时,因土地面积计算错误而产生违法行为。在此,税务机构提醒广大纳税人,应认真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纳税,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行政处罚。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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