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房产转让请注意 “阴阳合同”不可取
来源:深圳税务 2019-10-30
某市A公司是一家小型商贸企业,2012年全款购入D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购入金额为300余万元,并于2013年5月取得房产证。因资金周转需要,2016年初A公司决定出售该房产,小张作为A公司财务人员专职负责该项工作。在一次饭局中,小张了解到签订“阴阳合同”可以少缴不少税款。小张想目前公司资金紧张,这种方法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财务负担,别人这么做我也可以,再说只是卖一套房,应该不会有问题的。
2016年初,A公司成功出售该房产给B公司,签订合同金额为440万元,于当月收到全部房款并确认收入。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缴税环节,A公司只按当时该房产的系统评估价格236万元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同时由B公司申报并缴纳契税,双方于2016年3月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一天,小张接到了税务局的电话。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小张,经核查,税务机关确认A公司网签合同转让价格与真实合同转让价格不一致,存在利用“阴阳合同”虚报二手房买卖成交价格的情况,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注: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二手房买卖行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税款。最终,A公司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等。
这次的事件对公司造成很大影响,小张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认识到了诚信纳税的重要性,伪造“阴阳合同”,虚假申报行为不可取。近年来,信息采集渠道日益丰富,面对海量数据,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利用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精准扫描分析,匹配相关数据,杜绝“阴阳合同”的虚假申报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注: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二手房买卖行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注:若政策有变动,请以最新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来源:福田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