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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案例】出口企业免抵税额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案例】出口企业免抵税额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来源:深圳税务  2019-10-31

案情概述

A企业成立于2003年3月,为一家出口制造业企业,主要从事模具的设计与生产、出口,公司员工数量约500-600人。公司财务小陈每月都按时通过网上申报顺利进行企业各项税收申报工作。

2019年4月的某一天,小陈突然接到来自当地税务局的电话,税务工作人员告诉她,公司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上存在一些问题,希望小陈携带相关资料前去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小陈拿起手边的税法书,翻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那自己的问题究竟出在哪儿呢?带着这样的疑惑,小陈前往了税务局。

经税务人员一番耐心细致的讲解,小陈才恍然大悟,由于对税法的理解不够细致,未将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导致少缴税款。经纳税辅导,A企业根据2018年的免抵税额补缴附加税费,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生产企业出口免抵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税依据中。当期免抵税额应进行确认并按规定据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政策指引

1.《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源信息包括: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含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等);

(二)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包括纳税人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三)纳税人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包括纳税人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时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四)纳税人欠缴、补缴和延期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五)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人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

(七)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八)其他信息。”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规定: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来源:坪山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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