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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税务:风险提示:出口制造业须关注的10项涉税风险点(上)

风险提示:出口制造业须关注的10项涉税风险点(上)

深圳龙岗税务  2021.7.16

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办税成本,围绕“学党史、办实事”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部署要求,龙岗区税务局针对本地特色重点行业企业,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分别梳理其重要事项、典型事项的涉税风险点,梳理推出了出口制造业企业须关注的10项涉税风险点,本期将讲解第1至5项,请耐心阅读。

1、企业转变经营类型,未及时变更退(免)税办法影响出口退税

风险描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部分出口企业对政策不熟悉,在变更了企业经营类型后,未及时变更退(免)税办法,导致无法准确适用退税办法获得退税。

风险防控建议:

出口企业在准备转变经营类型前,先申报完前期出口报关单,在办理退(免)税办法的变更后,再按照新的经营类型适用新的退(免)税办法,防范出现经营类型与退税办法不匹配影响退税的风险。

2、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已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未准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风险描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部分出口企业对政策不熟悉,在出口了已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后,未及时适用征税政策申报增值税。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如其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对应退税率为0,即属于已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纳税人应在该货物出口时间对应的增值税申报期内,按照适用税率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3、纳税人出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未准确申报纳税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部分纳税人发生上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时,因不熟悉政策,未准确申报纳税。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出现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应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核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4、未准确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部分纳税人对政策不熟悉,未能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及时申报纳税。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应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申报纳税。如纳税义务发生时暂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应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

5、开具增值税发票品名不规范

风险描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制造业企业产品种类多、品名俗称多,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发票品名开具较为随意,容易产生税收风险,即使纳税人没有变名虚开发票偷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主观意愿,也可能因商品品名不规范引发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收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并索取增值税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于收款方开具的品名与实际名称不符的,可拒收并要求对方更正。纳税人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也应开具正确的品名和金额。

来源:龙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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