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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建议!深税函〔2019〕387号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31号会办意见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深税函〔2019〕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提案第20190031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俞善敖委员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建议》(第20190031号)收悉。其中“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监督抽查制度”和“加大骗取高新技术资格企业的法律责任”的建议和我局职能相关。经研究,现将我局会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优惠,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后适时开展后续管理,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纳税人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并进行核查,审核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和研发人员花名册等。

税务机关税收优惠后续管理以实质性审核为重点,对纳税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主要针对企业是否对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相关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以及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

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限期更正申报,涉及少缴税款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在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企业存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逃避缴纳税款等问题,性质严重或情况复杂的,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处理;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提请贵委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税务机关对骗取高新技术资格企业的处理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被取消资格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如发现纳税人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9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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