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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走出去企业增值税

09-29 走出去企业增值税 我要评论

增值税

更新日期:2020-09-08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为保障走出去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以及对外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都可以对其免征或者退还出口环节增值税。

   一、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一)适用退(免)税办法

   生产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适用免税政策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适用征税政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一)适用退免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适用免税政策

   企业出口货物属于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适用征税政策

   企业出口货物属于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三、对外提供应税服务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

   走出去企业对外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中第二条规定的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零税率应税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主要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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