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后,应于何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办理资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我市纳税人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所需资料如下: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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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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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其他注意事项您可点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信息报告】-【基础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