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需要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0-09-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后,当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开具有误、购货方退货、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或服务中止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冲红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无法提供全部联次的、购买方已认证的,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1份 |
|
2 |
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1份 |
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并提供办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已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其他注意事项您可点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