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度小规模增值税怎么申报?操作指引来了!
日期:2020.10.14
来源:深圳税务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掌握小规模纳税人3%降至1%征收新政、增值税疫情防控减免税优惠新政及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增值税减按0.5%征收新政,能够清晰准确地填写申报表,现结合申报主要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请您认真阅读该指引,并参照相关指引进行操作,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称2019年13号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称2019年4号公告)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2020年13号公告)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以下称2020年24号公告)
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2020年8号公告)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称2020年25号公告)
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以下称2020年17号公告)
案例描述专用词汇解释
疫情免税票:指依据疫情期间免税行业相关政策,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征增值税。
疫情有税票:指应当享受本次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开具发票时未按照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开具了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享受本次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本次疫情防控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应正常纳税。
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默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3%)]/(1+1%)
注意事项
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产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报纳税时默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该规定对本期减征额栏次填报和您是否适用起征点优惠政策等将产生影响。
二、非出口企业按照先小微减免、再其他减免,最后应税计算的原则进行处理。疫情免税行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若开具了疫情有税票(见3案例描述专用词汇解释),低于起征点时,可直接享受小微普惠减免,高于起征点时,疫情有税票也可享受疫情防控免税优惠,系统将自动归集在免税相关栏次。
操作指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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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税务
供稿: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