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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2020年新出台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申报享受?

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2020年新出台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申报享受?

发布时间:2020-10-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以下四个申报要点应掌握:

一、关于免征对象

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二、关于免征期限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三、关于免征申报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6万元)的缴费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将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免征收入”栏。

其他缴费人如实申报计费销售额和应缴费额,将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正常填列《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的“计费依据”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处理

根据25号公告规定,本年度已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可选择:

(一)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登记及后续管理;

(二)申请退还本年已缴费款的,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流程办理退费;

(三)放弃抵减或退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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