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0-21
咨询对象
深圳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有一个在校研究生,是否可以按照总局公告2020第13号文件计税?请确认,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对于当年已经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在本科毕业后暑假实习期间继续在本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相关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