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深圳  >  深圳市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如何界定的?

深圳市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如何界定的?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如何界定的?

发布时间:2020-11-18 17:33: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