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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界定?

投资收益

留言时间:2020-11-19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界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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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和(三)款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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