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注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3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准备注销,注销前分支机构是否要提前申报季度和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是指税务机关受理注销申请之日。因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无需提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