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05-05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9年4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的是2019年3月取得并记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4月申报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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