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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欣沥复药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欣沥复药行)

发布时间:2020-11-27 14:53: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欣沥复药行: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0〕2207号

深圳市欣沥复药行:(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F6PCC5U)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药行在税务系统登记的工商银行账号4000023409200365298经反馈为无效账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拟对你药行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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