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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办理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由购买方申请还是销售方申请?信息表在什么情况下允许撤销?如何办理撤销?

办理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由购买方申请还是销售方申请?信息表在什么情况下允许撤销?如何办理撤销?

发布时间:2020-12-04 15:01: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一、由购买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由销售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三、允许撤销《信息表》情形:

红字发票未开具或者红字发票已开具但符合作废条件作废处理后,允许撤销红字信息表。纳税人可携带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票信息表》1份,《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1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者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Ukey开票软件)中操作红字信息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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