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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能否仍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能否仍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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