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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了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1-06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了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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