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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缴个人所得税案!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2-10 14:24: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正风路1号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综合业务科

联系电话:86520106。

附件:

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2.2.9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二稽罚〔202163号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1997692W)

经我局(所)各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18年度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导致2018年4月份少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960,000.00

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处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2,96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96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囯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稅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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