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1月份未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请问现在提交声明后,之前月份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更正之前的申报表?
发布时间:2021-03-10 16:13: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