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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更新日期2021.3.23)

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

更新日期:2021-04-15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一、货物和劳务税

  1.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害保险(保险是给医护人员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3.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4.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我公司是一家湖南岳阳的小型建筑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在湖南、湖北两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我公司可以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税款。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中规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里的必需生活物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我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免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7.2020年2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28号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月28日。

  8.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9.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区政府给你工厂发放的开工补贴,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10.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家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11.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制造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但是因为经营规模小,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所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文件规定,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2.我是湖北省黄冈市一家从事医疗防护用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目前销售情况预计,我2020年3月份销售额可能达到18万元,全部是医疗防护用品销售的收入,相关业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请问我3月份销售额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您属于湖北省内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3.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对我公司适用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我是一名货车司机,已在江苏徐州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由于我是全国接单跑业务,需要在不同地方(包括湖北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缴税。请问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台后,对我申请代开发票和缴税有什么影响吗?

  答:《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第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您提供原适用3%征收率的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代开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并按照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该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增值税。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您的税务登记地在江苏徐州,不属于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您向湖北省有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时,也只能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15.我公司是湖北省武汉市一家制造业小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通常在10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因为我们大多是给一些大企业做配套生产,下游企业因为抵扣的需求,会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免税优惠;也可以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16.我公司是江苏省摩托车配件生产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17.我公司是湖北省一家家电经销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18.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今年1月从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了一批地毯出口到泰国,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由于国外客户反馈良好,我公司3月1日从该小规模纳税人再次购入一批地毯,此时提供的专用发票上的征收率变成了1%。请问我公司在使用这两张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该按照哪个退税率退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除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外),其退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即专用发票上“税率”栏次注明的征收率。专用发票上“税率”栏次为3%的,按照3%的退税率办理免退税;专用发票上“税率”栏次为1%的,按照1%的退税率办理免退税。

  19.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在2016年6月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由于2018年和2019年国家多次调整税率和退税率,所以期满36个月后,我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起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请问,现在我公司还能恢复2019年6月前的退(免)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因此,你公司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出口的全部货物劳务,可以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2019年4月1日前的出口货物劳务,不能恢复适用退(免)税政策。

  20.我公司在2018年3月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到现在还不满36个月。2018年、2019年,国家多次调整了税率和退税率。请问,我公司现在可以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因此,你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全部货物劳务,可以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在此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不能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1.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8年3月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近日,我公司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5号公告,允许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2018年11月国家曾经调整过出口退税率。我公司能否根据5号公告规定,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并对自2018年11月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因此,你公司可以提交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但仅能对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劳务申报出口退(免)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不能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2.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17年12月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的规定,我公司可声明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办理声明手续?何时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可以自2020年3月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无需单独办理声明手续,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即可。自2020年3月1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你公司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23.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有出口退税业务还没有申报,疫情期间我们申报出口退税必须去大厅提交纸质资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暂时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大厅报送纸质资料,待疫情结束后再补报。如果贵公司所在地区已经实现了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贵公司还可以直接按照原来的申请方式提交影像资料,疫情结束后也无需补报纸质资料。

  24.在疫情期间,我们出口企业无法提交纸质出口退税资料,税务机关怎么审核给我们办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无需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受理贵公司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

  25.我们企业有一笔出口业务需要评估,现在公司还没有复工,这个评估该怎么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需要评估的出口退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文件规定,通过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疑点排除后,即可按规定为贵公司办理退税。

  26.在疫情期间,出口企业如果有的业务需要实地核查,为避免接触和人流聚集,是不是可以推迟实地核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实地核查的出口退税业务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如果企业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需要说明的是,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

  二、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一类执行。

  三、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因此,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

  27.我们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在需要开出口转内销证明,我们能去办税服务厅办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贵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后,会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贵公司。贵公司如需纸质证明,可联系税务机关邮寄送达。

  28.在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出口业务需要报送的纸质资料暂时没有报,疫情防控结束后我们应该怎么补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贵公司应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29.按照税总函〔2020〕28号文件的规定,在疫情期间我们的出口退税业务应当实地核查,但是没有实地核查的,在疫情结束后税务机关和企业应该怎么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的规定,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容缺办理”原则先行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30.我是非湖北地区的提供现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3月决定放弃减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4月纳税人又想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

  答:可以。

  31.我公司在2月份办理了1月份所属期的延期申报,在3月申报1月所属期税款的时候,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能把进项发票勾选到1月所属期吗?

  答:可以。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的“延期抵扣勾选”功能,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月份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

  32.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3-5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3.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要求必须是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答:不要求。

  34.非湖北地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3月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4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由于1、2月征收率3%,3月征收率1%,如何填写申报表中的“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均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仍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35.我公司为非湖北地区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应税销售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但是尚未开具发票,请问如何在3月补开1月应征增值税业务的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缴纳税款的,可以在3月1日之后,按照3%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选择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6.非湖北地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选择差额征税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否在3-5月选择全额纳税,按照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非湖北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7.我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由于下游企业坚决要求3%专用发票,所以我们打算放弃减免税。请问我们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吗?如果放弃,是不是36个月内我们所有的减免税优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放弃减免税优惠不需要填写《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也不影响享受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3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9.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参与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因此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用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为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的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40.我公司是一家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近期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中就有我公司。请问,可以凭这个文件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的规定,经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工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工信厅规函〔2020〕33号,以下称33号通知),是适用《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规定的资金支持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不是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因此,33号通知不能作为你公司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的政策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公司被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如果未被相关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仍可以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可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41.我是湖北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由于开票习惯,为购买方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是否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间,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正确的方法是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实施期满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继续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时由于纳税人月初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额度、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因此应按照正确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2.我是广东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口罩等防护用品的销售。2020年3月,根据购买方需要,我单位为其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业务均按规定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专用发票的这笔业务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答:不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需要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43.我是一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至5月份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此期间,有购买方要求我单位必须为其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开具专票后,我单位的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44.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按照客户需求,我公司就部分住宿服务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未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收入还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45.我公司是阜阳一家长途客运公司,疫情发生以来,我公司除按照既定线路运营保障城际间旅客运输之外,也接受市政府安排,包车直接从农村接农民工到工厂返岗复工。请问,我公司的上述运输收入都能享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执行,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你公司提供的长途客运服务(包括按政府安排包车运输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6.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出租车业务的运输公司,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最近,有客户要求我们开具带税率和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暂按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由于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你公司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47.我公司是一家制衣公司,除了生产防护用品外,还生产普通服装,已被工信部确定为第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是不是只能退还生产防护用品对应的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因此,如你公司已被工信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以来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限于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财产和行为税

  1.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请问重大损失如何鉴定?或者说有什么具体标准吗?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建议就此问题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2.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企业,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减免政策?怎么申请?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3.请问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企业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如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可申请享受房土两税减免。申请流程建议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4.我们是大型连锁百货零售企业,在东北三个省会城市都有营业场所,利用自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是本次疫情受影响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基于大家的防范心理,在疫情结束后很长时间百货零售业的情况也很艰难,百货零售业属于重资产行业,是否能减免2020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东北三省已出台了抗击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该企业如果符合减免税条件,可以申请享受。

  5.在疫情期间减收房租的,有房产税优惠吗?房产税应该如何计算?

      答: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依12%税率计征房产税,对于减少租金的,按减少后实际收取的租金金额从租计征房产税。

      6.在疫情期间免收一定期间(有几天或者一个月或者几个月)房租的,有房产税优惠吗?房产税应该如何计算呢?

      答:疫情期间免征租金的房产,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应按实际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一些地方出台了免租金减免房产税的优惠,具体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7.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的实收金额与之前签订的合同金额不一致,应该按照哪个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呢?

      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政策?

      答:可以。

  三、征收管理

  1.我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十八项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请问这个文件里面规定的“逾期申报”是指按征管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并且核准后的逾期申报,还是指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逾期申报?

  答:税总发〔2020〕14号中的“逾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逾期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2.我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严重经营困难,申请了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话,有罚款或滞纳金吗?

  答:你单位如果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了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额,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


  四、社保费

  1.退费是退到我们单位缴费账户么?需要提供给税务局退费账号么?

  答:各地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采取直接退费的,会将您多缴的费款自动退到单位的原缴费账户,不用您再次提供退费账号。如因账号原因退费失败,有关部门会及时和您联系,也请您及时反馈新的退费账号。

  2.我们企业怎么知道自己被划成什么类型了?

  答:各地会按照规定公开企业的划型结果,方便您及时知晓。如果您对划型结果有异议,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变更申请。

  3.如果我们公司申请了社保费缓缴,那我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是连续计算还是就此中断?

  答:为了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在缓缴期间,您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4.在此次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前,我们公司一直在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这次出台阶段性减免政策后,阶段性降率政策到期了还会延续执行吗?

  答:可以的。这次出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与此前出台的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可以叠加。国家已经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会继续延期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5.社保费减免政策出来后,申报操作会不会变复杂?

  答:目前,税务部门已经按照社保费减免政策的要求,优化了申报表单,调整了信息系统配置,并在系统中添加了企业类型的标签。这样,信息系统就可以自动识别参保企业类型,根据您申报的基础信息自动计算减免费额和实际应缴费额。所以,您只要和往常一样进行社保费申报,就可以自动、准确地享受减免政策,不会额外增加申报负担。而且,在办理渠道方面,税务部门还完善了电子税务局、单位申报客户端等线上申报功能,方便您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6.我是一家金融机构,全国有80多个分支机构,请问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是在当地划,还是和总部一起划?

  答:企业类型划分的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类型要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来划型。所以,您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是和总部一致的,不在分支机构所属地划型。

  7.减免企业社保费,是不是意味着企业不用再给员工缴社保了?

  答: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是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的地区,减征的也是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都不享受减免政策,还得和以前一样正常缴纳。所以,您所在企业得按要求,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五、非税收入

  1.我们公司是一家KTV,疫情期间遭受打击很大,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规定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政策,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2.我不是电影行业的企业,但也受疫情影响严重,关注到总局近期在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中提到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想问有行业限制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只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在此期间均可享受免征。

  3.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看到文件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想问下这个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

  4.疫情对我公司影响非常严重,看到总局发文今年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但是前几个月已经申报缴纳过了,要是退费的话我应该怎么申请?

  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5.疫情对我单位影响非常严重,看到总局发文今年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但是前几个月已经申报缴纳过了,我又不想申请退费,要是申请抵减以后费款的话,应该如何填申报表?

  答:已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减以后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6.我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看文件今年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那么在享受免征期间,允许扣除的广告发布费应当如何处理?是否正常填写减除项目部分?

  答:广告发布费正常填写减除项目部分,对于计算后的应缴费额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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