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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未记收入少申报偷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5 15:52:5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深圳市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86号

深圳市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XXX86747215C)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少缴增值税及附征

经稽查核实,你公司2011年至2015年存在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未入账,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征。

(1)你公司2011年12月销售印刷机器设备,少申报销售收入700000元(含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0388.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27.18元、教育费附加611.65元、地方教育附加407.77 元;

(2)你公司2012年销售印刷机器设备,少申报销售收入890000元(含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29316.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052.14元、教育费附加3879.49元、地方教育附加2586.32元;

(3)你公司2013年销售印刷机器设备,少申报销售收入1239946.01元(含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80163.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611.42元、教育费附加5404.89元、地方教育附加3603.26元;

(4)你公司2014年销售印刷机器设备,少申报销售收入1180000元(含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71452.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1.71元、教育费附加5143.59元、地方教育附加3429.06元;

(5)你公司2015年销售印刷机器设备,少申报销售收入1160000元(含税),造成少缴增值税168547.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98.29元、教育费附加5056.41元、地方教育附加3370.9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 少缴印花税

(1)你公司2013年签订1920000.00元的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576.00元;

(2)你公司2014年签订1188000.00元的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356.40元;

(3)你公司2015年签订1180000.00元的购销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购销合同印花税354.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

3.少缴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2011年至2015年存在取得销售收入未入账的行为,合计少申报收入4500078.33元(其中2011年隐瞒收入679611.65元、2012年隐瞒收入760683.77元、2013年隐瞒收入1059782.91元、2014年隐瞒收入1008547.01元、2015年隐瞒收入991452.99元)。

由于你公司成本账册混乱、成本资料原始凭证残缺不全,无法准确核算营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采取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你公司自行申报2011年度营业收入0元,本次调增营业收入679611.65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33980.58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155.34元(税率24%),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155.34元。

(2)你公司自行申报2012年度营业收入959382.47元,本次调增营业收入760683.77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86003.31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1500.83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39.2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1361.63元。

(3)你公司自行申报2013年度营业收入1953493.75元,本次调增营业收入1059782.91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50663.83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7665.96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79.97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6185.99元。

(4)你公司自行申报2014年度营业收入2008547.75元,本次调增营业收入1008547.01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50854.74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7713.68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482.0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5231.68元。

(5)你公司自行申报2015年度营业收入655434.23元,本次调增营业收入991452.99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82344.36元,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你公司2015年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234.44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55.4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579.0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销售收入未入账,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拟作出以下处理处罚决定:

(1)追补你公司少缴纳的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增值税669867.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890.74元,并处以少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8379.21元。

(2)追补你公司少缴纳的2011年至2015年企业所得税108513.68元,并处以少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4256.8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追补你公司少缴的印花税1286.4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追补你公司少缴纳的2011年12月至2015年12月教育费附加20096.03元、地方教育附加13397.36元。

以上应补税费合计860051.89元,罚款合计412636.05元,共计1272687.9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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