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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收入未入账、个税等问题!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0〕756号

深圳市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5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经检查,你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收取培训费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1、你公司2017年收到培训费收入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你公司全年收取培训费不含税金额752640.29元(其中2017年4-6月不含税收入76937.86元,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0,271.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18.98元,教育费附加608.13元,地方教育附加405.42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教育费附加0元,地方教育附加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0,271.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18.98元,教育费附加608.13元,地方教育附加405.42元。

2、你公司2018年1月至9月收到培训费收入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期间收取培训费不含税金额1,000,231.12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0,006.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49元,教育费附加900.21元,地方教育附加600.14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教育费附加0元,地方教育附加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0,006.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49元,教育费附加900.21元,地方教育附加600.1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个人所得税方面

经检查,你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2017年发放工资薪金时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13.35元;2018年1月至9月发放工资薪金时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590.25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未如实申报培训费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增值税50,278.01元,并对其所偷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25,139.00元;拟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3,519.46元,并对其所偷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1,759.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508.34元、地方教育附加1,005.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2103.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051.8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五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0〕756号

深圳市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5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经检查,你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收取培训费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1、你公司2017年收到培训费收入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你公司全年收取培训费不含税金额752640.29元(其中2017年4-6月不含税收入76937.86元,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0,271.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18.98元,教育费附加608.13元,地方教育附加405.42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教育费附加0元,地方教育附加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0,271.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18.98元,教育费附加608.13元,地方教育附加405.42元。

2、你公司2018年1月至9月收到培训费收入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期间收取培训费不含税金额1,000,231.12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30,006.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49元,教育费附加900.21元,地方教育附加600.14元,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教育费附加0元,地方教育附加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0,006.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00.49元,教育费附加900.21元,地方教育附加600.1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个人所得税方面

经检查,你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2017年发放工资薪金时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13.35元;2018年1月至9月发放工资薪金时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590.25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未如实申报培训费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增值税50,278.01元,并对其所偷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25,139.00元;拟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3,519.46元,并对其所偷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1,759.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508.34元、地方教育附加1,005.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22103.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051.8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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