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XXX资产评估(深圳)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27 17:32:3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钱富XXX评估(深圳)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等: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XXX资产评估(深圳)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0〕938号
XXX资产评估(深圳)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在检查期间不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不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