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02 11:05: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62号
深圳市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依据
你公司于2018年1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2020年12月25日,检查人员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期间及公告期满后,你公司并未前来我局配合检查。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已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发票代码4403171130,发票号码01073264-01073276;金额合计:1282568.36元,税额合计:218036.64元,开票日期:2017-6-21)于2017年6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取得芜湖XXX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已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3400163130,发票号码05353716-05353729;金额合计:1295897.40元,税额合计:220302.60元,开票日期:2017-6-26)查无认证抵扣信息。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7年6月增值税218036.64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262.56元、教育费附加6,541.10元、地方教育附加4,360.73元。你公司2017年度申报营业收入49,582,187.00元,按8%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企业所得额为3,966,574.9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91643.74元,已纳企业所得税35,091.1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56552.60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处罚:
①追缴你公司2017年6月所属期少缴的增值税218,036.64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262.56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39,979.52元;
②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7年企业所得税956552.60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573931.5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7年6月教育费附加6,541.10元、地方教育附加4,360.7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