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深圳  >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8个月虚开发票1.1万张,价税110亿!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8个月虚开发票1.1万张,价税110亿!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12 17:23: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稽罚告【2020】128号

深圳市XXX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

决经查,你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12份,涉金额9,547,801,335.44元,税额1,501,076,861.66元,价税合计11,048,878,197.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