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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深圳XXX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深圳XXX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4 16:20: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XXX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2户纳税人 :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2.公告文书-4.2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0〕796号

深圳XXX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4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经取证发现你公司与北京XXX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下称中XXX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签订《销售合同》,销售产品为“85寸纳米黑板”, XXX公司已分别于2017年8月至10月分多次把货款汇入你公司账户合计597600元,经查询决策系统,你公司只向XXX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4000元,收款后未开具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为103600元。你公司申报的销售额与其实际取得收入情况不符,导致2017年少缴增值税15052.99元、城建税1053.71元、教育费附加451.5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01.06元。

(2)因你公司已失联,未能提供成本费用方面的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不能查实其成本费用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第八条和《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所便函〔2015〕5号)的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10%进行核定: 你公司2017年度申报营业收入(不含税)为327,846.13元,本次查增不含税收入88547.01元,核实实际不含税收入为416,393.14元,当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409.8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为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409.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17年12月少缴增值税15052.9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3.71元, 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0409.83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合计13258.2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0〕804号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通过对你公司对公账户及法定代表人XXX的2014年至2016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收到扬州XXX有限公司2014年支付往来款1010000元, 2015年支付货款为793400元,2016年支付货款为1145833元。你公司已开给扬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发票2014年价税合计金额为1655000元,2015年价税合计金额为290000元,2016年价税合计金额为180000元。

(二)经调账及询问笔录核实,你公司2015年至2016年部分销售收入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经统计2015年少计销售收入503400元(不含税收入430256.41元),2016年少计销售收入965833元(不含税收入825498.29元)。你公司2015年、2016年通过隐瞒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503400元、965833元,导致2015年少申报增值税73143.59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107564.1元;2016年少申报增值税140334.71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191796.3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造成2015年、2016年共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4943.49元、教育费附加合计6404.35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269.57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拟对你公司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少缴增值税税款213478.3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943.49元,少缴2015年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299360.4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263891.1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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