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3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0-05-18 15:57: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3户纳税人 :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5.15
2.2020.5.1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5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0〕1077号
XXX健身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6月2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7年5-6月取得收入共417451元(含税),而你公司申报2017年4-6增值税收入为1833.01元,2017年申报所得税营业收入为1833.01元(2017年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4-6月共隐瞒收入403459.2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造成你公司2017年少缴增值税12158.77元、企业所得税40529.22元。上述少缴增值税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造成所属期2017年4月-6月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51.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拟对你公司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0.5倍罚款6079.38元,少缴所得税款0.5倍罚款20264.61元,少缴城建税税款0.5倍罚款425.5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