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1户案件
发布时间:2020-05-25 15:51: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1户案件: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XXX 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0〕821号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我局检查核实,你公司存在取得产品销售收入未如实申报的行为。你公司2013年12月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235500/1.17=1055982.91元,2014年5月少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554000/1.17=1328205.13元,造成少缴税款如下:
(1)2013年-2015年少缴增值税300885.58元,并调减你公司期末留抵104426.38元。
(2)2013年12月-2015年6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061.99元,教育费附加9026.57元,地方教育附加6017.71元。
(3)因你公司已走逃,检查人员无法获取相关帐册、凭证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建议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5%。
你公司2013年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230657.23+1235500/1.17)*5%*25%=66083.00元,2013年已交企业所得税2181.09元,少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税额63901.91元。
你公司2014年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4161.79+1554000/1.17)*5%*20%*50%=6711.83元,2014年已交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额6711.83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取得销售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235536.7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