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深圳市宝XXX酒店有限公司等3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0-06-01 16:45: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酒店有限公司等3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公告清单2020.05.29
2.送达文书压缩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二稽罚〔2020〕1053号
深圳市XXX酒店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9年你公司2009年6月至12月取得娱乐业营业收入3877840.00元,仅申报收入226798.00元,少申报营业收入3651042.00元。2009年应申报缴纳娱乐业营业税77556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55.68元、教育费附加23267.03元、文化事业建设费116335.20元;已申报缴纳娱乐业营业税45359.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3.60元、教育费附加1360.79元、文化事业建设费6803.94元;少申报缴纳娱乐业营业税730208.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302.08元、教育费附加21906.24元、文化事业建设费109531.26元。
2、2010年你公司2010年取得娱乐业营业收入6324014.00元,仅申报收入460026.00元,少申报营业收入5863988.00元。2010年应申报缴纳娱乐业营业税948602.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040.86元、教育费附加28458.06元、文化事业建设费189720.42元;已申报缴纳娱乐业营业税69003.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6.80元、教育费附加2070.13元、文化事业建设费13800.78元;少申报缴纳娱乐业营业税879598.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944.06元(2010年1月至11月7771.31元,2010年12月7172.75元)、教育费附加26387.93元、文化事业建设费175919.64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 2号)第一条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二)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你公司自报营业收入1144325.00元,查增娱乐业营业收入3651042.00元,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应为4795367.00元。2010年你公司自报营业收入698026.00元,查增娱乐业营业收入5863988.00元,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应为6562014.00元。由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不能提供成本费用等相关资料,无法准确核算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按1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19305.05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84302.10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09年少缴娱乐业营业税730208.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302.08元,2010年少缴娱乐业营业税879598.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944.06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为365104.20元、3651.04元、439799.10元、7472.03元;对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20000.00元罚款;对你公司2009年和2010年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处2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1,724.4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六日